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靖凱 債務人 鄭景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10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9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10月8日至104年10月
8日止,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535│建│││460.65│80分之18│鄭景元│└──┴───┴────┴───┴───┴────┴─┴──┴──┴────┴─────┴────┘┌─────────────────────────────────────────────────────┐│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54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497│花蓮縣吉安│功學段53│住家用、│一層57.81│181.45│陽台│16.05│平方公尺│全部│鄭景元│○○○鄉○○路二│5地號│鋼筋混凝│二層58.22││ 雨遮 │1.77│││││││段12巷50││土造、3│三層58.22││││││││││號││層│屋頂突出│││││││││││││物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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