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01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邱珮筠 即 邱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肆萬伍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