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明賢選任辯護人黃鼎鈞律師
李柏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384號、111年度偵字第7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明賢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八至九所示之物(含包裝袋或罐),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六、七、十至三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柯明賢與 林晉德 (現經本院通緝中,其所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到案後另行審結)均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為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竟基於製造、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大麻電子菸油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0年3月某日起,推由柯明賢負責提供大麻種子,並依林晉德之指示購買各項栽種器具,林晉德則提供其址設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住處旁之鐵皮屋儲藏室,作為栽種大麻及製造大麻油、大麻電子菸油之場所,並使用照明設備、花盆及營養素等物品栽種大麻活株,待大麻成熟開花後,再由林晉德將大麻花陰乾後製成大麻毒品;或是進一步將上開大麻毒品攪粹後,使用萃取壓力瓶、加熱攪拌器、真空機等器材萃取大麻油並合成為大麻電子菸油。
二、柯明賢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9月12日晚上某時,使用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虛擬貨幣「泰達幣」,向某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合計淨重220.47公克(驗餘淨重220.08公克)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2包,復於翌日即110年9月13日12時30分後之某時,在桃園市○○區○○街000號旁電線桿取得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花2包而持有之。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本案公訴人、被告柯明賢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同意本院所引用如後所述被告以外之人的供述證據有證據能力(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34頁),且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無不適當情事,是依前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84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1-16、152-153頁;本院卷第132、2
47、254-255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晉德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偵一卷第35、41-43、375-376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198號卷【下稱他卷】第5-29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4月16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416061S號函暨所附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他卷第31-37頁)、本院110年聲搜字第709號搜索票1紙(偵一卷第3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目錄共2份(偵一卷第33-53頁)、本院110年9月22日彰院毓刑格110急搜11字第1109008949號函1紙(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30號卷【下稱偵二卷】第89頁)在卷可供佐證,暨本案製造大麻現場照片圖共29張(偵一卷第57-85頁)、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78張(偵二卷第91-18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及檢附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影本各1份(本院卷第177-181頁)、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2紙(本院卷第211、241頁)、扣押物品入庫照片共11張(本院卷第213-233頁)附卷為憑,及如附表一之物扣案可證。
㈡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
,鑑定結果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備註欄所示均含大麻成分等情,有附表一編號一至九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證據為證,堪認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是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製造毒品,主要係指利用毒品原料
加工、提煉、配製毒品之行為,包括從原植株內提煉毒品,或利用化學合成方法將粗製毒品精煉成精製毒品,但不包含種植毒品原植株(此部分屬同條例第12條規定範疇)。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即屬製造毒品大麻行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負責購買栽種大麻之種子、物品,共同被告林晉德則於上開鐵皮屋儲藏室,使用附表一編號十五至十九、二一至二七所示之工具,培植、施肥、給水、照光、控制溫溼度及酸鹼值,以栽種大麻植株,嗣再以剪刀將已開花之大麻整株剪下,以附表一編號十所示電子磅秤測量大麻花、葉重量,記錄可萃取而得之大麻油比例,再以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四所示之攪碎器、萃取壓力瓶、加熱攪拌器、真空機等器具,萃取、加熱、真空大麻油而製成大麻成品,及以附表一編號
二十、二九、三十所示之針筒、電子菸油、電子菸彈,將萃取真空而得大麻油與電子菸油合成大麻電子菸油後,以針筒抽取加入電子菸彈內,製成大麻油電子菸彈,而以上開方式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五、八之大麻製成物經檢驗均有大麻成分,自係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無訛。是共同被告林晉德上開所為自屬製造大麻既遂。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大麻」,係指
「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而言;準此,該所謂「大麻」,即除上揭全草之成熟莖及其樹脂外之製品、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以外,其餘任何部位要均屬之。故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其中「純質淨重」,於「大麻」之情形,係指大麻全草之上開部分之淨重之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持有經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大麻花2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220.47公克(驗餘淨重220.08公克),業經認定如前,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持有之大麻淨重部分,即可作為其持有大麻之純質淨重之認定,是被告所持有之大麻花純質淨重顯已逾20公克。
㈢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持有大麻種子及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
分別為栽種大麻、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製造後單純持有大麻成品之行為,為製造行為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
㈤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查被告與共同被告林晉德自110年3月某日起,迄110年9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絞碎大麻花及葉、萃取大麻油製成半成品或成品,及製作大麻油菸彈等製造大麻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施行,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㈥又被告自110年9月13日購得大麻花時起至110年9月14日為警
搜索查獲時止,其持有大麻之犯罪行為均在繼續中,為繼續犯,應論以一罪。
㈦再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
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共同被告林晉德就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共同負責,依刑法第28條,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㈨刑之減輕:
⒈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如事實欄一㈠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
犯行,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供出毒品來源」之解
釋,在毒品之施用、販賣、運輸等犯罪,多有其上游毒品來源之前手,但製造毒品行為,本即從無到有之過程,原則上無第2條第1項之「毒品」來源,製毒者本身即毒品之源頭,將毒品原料加工製成毒品。如必以供出「毒品」來源,為其必要之要件,則製造毒品者,固無從適用該條項規定減免其刑。惟立法意旨係「為有效破獲上游之製毒組織,鼓勵毒販供出所涉案件毒品之來源,擴大落實毒品之追查,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氾濫,對查獲之毒販願意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擴大適用範圍並規定得減免其刑」,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供出毒品來源」,應解釋包括「供出製造毒品原料(含前階段半成品、毒品先驅成分之原料)」及「提供資金、技術、場地、設備者之相關資料」。又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共同正犯即共同被告林晉德及其製造大麻場地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77頁),是依上開說明,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刑法第59條:
次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就販賣毒品案件中,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及持有大麻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其法定最輕本刑分別為10以上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若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峻,且其與共同被告林晉德製造而得之大麻及其自行持有之大麻數量均甚鉅,暨其製造大麻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均無何情輕法重之情形,於客觀上難引起一般人同情,又別無其他可資憫恕實據,自無從酌減其刑。
⒋又按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有2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
之數減輕之」,是被告本案犯行應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後,再依同條例第17條第1項遞減其刑。
㈩爰審酌被告明知大麻係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使用容易成癮,
濫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而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戕害國力,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仍無視於政府禁令而為栽種並製造大麻,及自行另持有之行為,致生危害於社會治安及他人身體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復參酌被告參與本案犯行之期間、栽種大麻數量、製造大麻成品數量等所生危險及實害情形,及被告負責購買大麻種子、栽種器具之分工情形;兼衡被告以刑事準備書狀及本院審理時自陳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65-67、71-79、255-256頁),於本案犯行前無犯罪紀錄之品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警詢時自陳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偵一卷第9頁),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衡酌被告本案所犯屬為製造、持有毒品,持有期間、製造次數等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八至九所示大麻花2包、大麻油3瓶、大麻油成品2瓶、攪碎大麻成品、大麻膏1瓶、大麻殘渣1包,經鑑驗確檢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本院電話洽辦公務電話紀錄等資料在卷為證,是該等扣案物暨其包裝袋或瓶(其上殘留微量毒品成分,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完全離析,應視為毒品之一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其因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復存在,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另按大麻之種子、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
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號判決可資參照)。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大麻植株15株,雖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然該大麻植株並非第二級毒品大麻,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且大麻種子為違禁物,而大麻植株為大麻種子發育後之植株,自亦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其因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復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六所示大麻種子10粒、發芽大麻種子12粒,雖均非第二級毒品大麻,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禁止持有,仍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其因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復存在,亦不予宣告沒收。
㈢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現行第38條第2項前段)係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而非「被告」所有者為限,得沒收之;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各負全部責任,均係所謂「犯罪行為人」,則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祇須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即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5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至三十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或共同被告林晉德所有,並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乙節,為被告及共同被告林晉德所供認(偵一卷第24-25、27頁;本院卷第253頁),是該等扣案物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分別自被告及共同被告林晉德扣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三
所示之物,經被告及共同被告林晉德否認與本案犯行有關(偵一卷第24-25頁;本院卷第253頁),亦無確切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與被告本人、共同被告林晉德之本案犯行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1條第4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怡君
法官許家偉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1條第4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證據名稱及出處一大麻花2包柯明賢送驗煙草檢品2包(原編號1,2)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220.47公克(驗餘淨重220.08公克,空包裝總重41.88公克)。【註】: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37頁)。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83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197-198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影本(本院卷第179頁)。二大麻油電子煙彈3瓶林晉德送驗吸食器3支(本局編號3-1至3-3)經檢驗均發現有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殘留。【註】: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7頁)。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83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197-198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影本(本院卷第179頁)。⒋本院電話公務洽辦紀錄單(本院卷第211、241頁)。三大麻油成品2瓶林晉德送驗液體檢品2瓶(本局編號4-1,4-2)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3.85公克(驗餘淨重13.40公克,空包裝總重114.60公克)。【註】: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7頁)。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83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197-198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影本(本院卷第179頁)。四大麻種子10粒柯明賢送驗種子1包計22顆(原編號5,8),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5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3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種子發芽率60%,種子合計淨重0.32公克。【註】: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7頁)。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83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197-198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影本(本院卷第179頁)。五攪碎之大麻2包林晉德送驗煙草檢品2包(原編號7,11)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00.14公克(驗餘淨重100.09公克,空包裝總重42.16公克)。【註】: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7。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7、49頁)。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83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197-198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影本(本院卷第179、180頁)。六發芽大麻種子12粒林晉德送驗種子1包計22顆(原編號5,8),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5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3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種子發芽率60%,種子合計淨重0.32公克。【註】: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9頁)。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83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197-198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影本(本院卷第179頁)。七大麻植株15株林晉德送驗植株檢品15株(原編號9-1至9-15)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4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註】: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9頁)。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83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197-198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影本(本院卷第180頁)。八大麻膏1瓶林晉德送驗液體檢品1瓶(原編號10)經檢驗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註】:①本為萃取桶內半成品,後由警方得共同被告林晉德同意後,請林晉德當場演示製作而得。②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7頁)。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83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197-198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影本(本院卷第180頁)。⒋現場照片共10張(偵二卷第174-178頁)。九大麻殘渣1包林晉德送驗煙草檢品1包(原編號6)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42.39公克(驗餘淨重241.99公克,空包裝總重23.89公克)。【註】:①共同被告林晉德演示製作後所剩殘渣。②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9頁)。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83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197-198頁)。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139789號函檢送彰化地檢署鑑驗扣案毒品之扣押物品清單影本(本院卷第180頁)。⒋現場照片共10張(偵二卷第174-178頁)。十電子磅秤1臺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5頁)。十一攪碎器1個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5頁)。十二大麻萃取壓力瓶1個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5頁)。十三加熱攪拌器2個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5頁)。十四真空機1組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5頁)。十五電燈1組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5頁)。十六照度器1臺柯明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5頁)。十七溫濕度器2個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5頁)。十八加濕器1臺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5頁)。十九除濕機1臺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5頁)。二十針筒1個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7頁)。二一定時器1個柯明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9頁)。二二電風扇1個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9頁)。二三灑水器1個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9頁)。二四量桶2個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9頁)。二五酸鹼測試儀2個柯明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9頁)。二六肥料5瓶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9頁)。二七酸鹼測試儀1支柯明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37頁)。二八IPHONESE手機1支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51頁)。二九電子菸油2瓶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7頁)。三十電子菸彈40顆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7頁)。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證據名稱及出處一吸食工具1組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9頁)。二分裝袋3包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5頁)。三霧化器1組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7頁)。四電子菸主機6支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7頁)。五捲菸器1臺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7頁)。六捲菸紙3包林晉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47頁)。七水煙斗1支1支柯明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37頁)。八霧化器2支柯明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37頁)。九研磨器2個柯明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37頁)。十打火機1個柯明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37頁)。十一捲菸器1個柯明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37頁)。十二捲菸紙3包柯明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37頁)。十三手機1支柯明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卷第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