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643號債權人 馬正新 債務人詠鐿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敬宇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詠鐿精密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