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粟振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執行案件,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士檢朝執己103年執聲他779字第26820號之執行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
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基此,是否合併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應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從而,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而言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㈡經查: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及101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
裁定,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裁定之,基此,聲請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士檢朝執己103年執聲他779字第26820號指揮駁回聲請,與前開說明顯屬未合,應將原執行指揮撤銷,另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以檢察官有效之執行指揮為必要。又一事不再理為程序法之共通原則,旨在維持法之安定性,禁止當事人就已經實體裁判之事項,漫事爭執;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之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準此,刑事訴訟法有關聲明異議、疑義之裁定,雖未就此特別明文規定,然既屬刑之執行之實體上裁判事項,解釋上仍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偽造文書、竊盜、偽造有價證券
、詐欺等7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在案,另又因如附表二所示犯偽造文書、偽造印文、竊盜、妨害自由等11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6年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及101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執上述聲請意旨所載之聲明異議事由,前經其以相
同理由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經認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各罪首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於95年7月5日確定,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95年7月5日)之前,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於10
0年12月8日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在案。另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以10
1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6年之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1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分別為95年7月10日、96年7月10日、96年9月下旬、96年11月上旬、96年11月中旬、96年11月19日、96年10月下旬、96年11月21日、96年11月20日,均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確定(95年7月5日)之後,因此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應執行之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及本院101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之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1所示各罪,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以受刑人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附表一與附表二所示各罪,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合,駁回其聲請,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故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99號駁回其聲明異議確定在案,有上揭刑事裁定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足憑,前述裁定既係就實體事項所為之實體裁定,自有實體裁定之既判力。
㈢經細譯受刑人所提本件聲明異議,所持理由與其前於本院所
提之上開聲明異議及抗告之理由意旨均相同,顯係對同一檢察官所為之同一執行指揮,仍持「檢察官未重新換發併執行之執行指揮書」等相同理由,對之為聲明異議,自為本院前開聲明異議裁定之既判效力所及,依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要難認其合法,自不得再行聲明異議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附表一: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5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之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變造特種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年7月13日起至│94年3月6日│93年11月間某日│││93年8月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4年度│士林地檢署94年度│士林地檢署9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5號│偵字第7510號│偵字第7510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25號│第463號│第463號││├────┼─────────┼─────────┼─────────┤││判決日期│95.04.28│96.04.24│96.04.24│├───┼────┼─────────┼─────────┼─────────┤││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25號│第463號│第463號││├────┼─────────┼─────────┼─────────┤││確定日期│95.07.05│96.05.17│96.05.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備註││字第5067號裁定減為│字第506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編號│4│5│6││││││├────────┼─────────┼─────────┼─────────┤│罪名│幫助詐欺│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4年3月2日│91年8月間某日起至│95年6月28日││││92年1月中旬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4年度│士林地檢署2年度│士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510號│偵字第5917號│偵字第908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463號│第3473號│第1058號││├────┼─────────┼─────────┼─────────┤││判決日期│96.04.24│97.04.30│97.06.2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97年度台上字│97年度台上字││判決││第463號│第3432號│第4433號││├────┼─────────┼─────────┼─────────┤││確定日期│96.05.17│97.07.24│97.09.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備註│字第506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95年6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08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058號││││├────┼─────────┼─────────┼─────────┤││判決日期│97.06.2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判決││第1058號││││├────┼─────────┼─────────┼─────────┤││確定日期│97.06.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附表二:本院101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竊盜│行使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7.10│95.07.10│95.07.10│├────────┼─────────┼─────────┼─────────┤│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5年度│士林地檢署95年度│士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082號│偵字第9082號│偵字第908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058號│第1058號│第1058號││├────┼─────────┼─────────┼─────────┤││判決日期│97.06.25│97.06.25│97.06.2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058號│第1058號│第4433號││├────┼─────────┼─────────┼─────────┤││確定日期│97.06.25│97.06.25│97.09.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7.10│96.9.下旬│96.11.上旬│├────────┼─────────┼─────────┼─────────┤│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5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082號│偵字第14727號│偵字第1472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事實審││第1058號│第109號│第109號││├────┼─────────┼─────────┼─────────┤││判決日期│97.06.25│97.04.03│97.04.03│├───┼────┼─────────┼─────────┼─────────┤││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台上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判決││第4433號│第109號│第109號││├────┼─────────┼─────────┼─────────┤││定日期│97.09.11│97.09.24│97.09.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編號│7│8│9│├────────┼─────────┼─────────┼─────────┤│罪名│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偽造公印文││││實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11.中旬│96.11.19│96.10.下旬│├────────┼─────────┼─────────┼─────────┤│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6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727號│偵字第14727號│偵字第14727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事實審││第109號│第109號│第109號││├────┼─────────┼─────────┼─────────┤││判決日期│97.04.03│97.04.03│97.04.03│├───┼────┼─────────┼─────────┼─────────┤││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判決││第109號│第109號│第109號││├────┼─────────┼─────────┼─────────┤││確定日期│97.09.24│97.09.24│97.09.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編號│10│11││├────────┼─────────┼─────────┼─────────┤│罪名│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11.21│96.11.20││├────────┼─────────┼─────────┼─────────┤│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6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727號│偵字第14636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98年度上更㈠字│││事實審││第109號│第94號│││├────┼─────────┼─────────┼─────────┤││判決日期│97.04.03│98.05.05││├───┼────┼─────────┼─────────┼─────────┤││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98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09號│第3704號│││├────┼─────────┼─────────┼─────────┤││確定日期│97.09.24│98.07.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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