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滕治緯 被告 戴永全 (原名 戴聖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慧欣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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