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亞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73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亞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36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2月24日確定,111年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詳110年度保管字第27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7、8之物(詳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6)及新臺幣(下同)1,000元(詳110年度保管字第27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立法理由略以:「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商標法第98條為刑法沒收章之特別規定,應依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優先於刑法沒收相關條文適用。再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乃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王亞慈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367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110年2月2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於111年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7367號及110年度緩字第918號卷宗屬實。
(二)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6所示之物,為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之「Sumikkogurashi&Device」、「角落小夥伴及設計圖」相關圖文商標圖樣(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布料、識別證夾商品;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為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HELLOKITTY臉圖」、「HEL
LOKITTY及圖」相關圖文商標圖樣(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布匹、手提杯套商品;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為仿冒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櫻桃小丸子圖形」相關圖文商標圖樣(審定號:00000000)之棉布商品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之蝦皮購物網站賣場頁面翻拍照片、員警蒐證購買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識別證伸縮夾訂單網頁翻拍照片、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包裹照片、扣案物照片、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鑑定人 洪美芳 109年4月30日、109年10月4日鑑定報告書、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資料、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審定號對照表、萬國法律事務所109年9月30日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狀、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7月14日陳報狀檢附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廠商合約附於上開偵查案卷可按,足認該等商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並據被告供承為其所為,且有上開被告蝦皮購物網站賣場網頁翻拍照片、扣案物照片在卷可佐,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1,000元,為被告所有,犯本案犯罪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布共10,514平方公分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7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布(剪裁為小塊布)22件3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布(剪裁為小塊布)25件同上清單編號24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飲料杯套2件同上清單編號35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之布8,122平方公分同上清單編號46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識別證伸縮夾1個同上清單編號7(警方採證購得)7識別證夾子42個同上清單編號58奶嘴夾30個同上清單編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