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重上更(二)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致憲 指定辯護人 吳美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何忠義
沈光榮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原訂民國104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4年5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林慧英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