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731號聲請人 李屹偉 代理人 李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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