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6號債權人 曾麗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信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張信凱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