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花附民移調字第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葉瀞文 相對人 李維元 上列當事人間就109年度花易字第6號案件移附109年度花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109年度花附民字第1號),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邱韻如書記官游意婷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葉瀞文相對人李維元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前一次給付完畢,並逕匯入聲請人所指定戶名為聲請人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葉瀞文相對人李維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記官游意婷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