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小調字第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代理人 羅健國 相對人 黃鄧諺達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小調字第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書記官洪甄廷調解委員林國賢委員調解委員謝美卉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羅健國相對人黃鄧諺達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元,給付方式:相對人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玖仟伍佰元予聲請人代理人收受(聲請人代理人當庭點收無訛。簽名:羅健國)。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羅健國相對人黃鄧諺達調解委員林國賢調解委員謝美卉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記官洪甄廷司法事務官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