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2號聲請人 詹馥菁
張芮恩 法定代理人 張東吉
詹馥菁聲請人 卓妍希 兼法定代理人 詹維瑄 法定代理人 卓天麟
詹宥霆 兼法定代理人 詹榮忠 法定代理人 鄭子茜 聲請人 詹秋娘
詹海龍 詹明樹 詹月美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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