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藍格 印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勇
訴訟代理人  蔡誌遠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熱帶魚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吳金玉
訴訟代理人  張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
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
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
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
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公司營業所在地係新北市○○
區○○里○○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聲請人營
業所在地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內,相對人向無管轄
權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於法未合,爰依民事訴訟
法移轉管轄之規定,請求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兩造買
賣契約,聲請人應將相對人自網路向其訂購之塗料桶子標籤
一批,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即花蓮縣花蓮市○○路○號,亦
即履行地係在本院管轄地,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
聲請人聲請移轉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即屬無理由,不
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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