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湖簡字第七○三號
上 訴 人  洪世雄
被上訴人  陳定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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