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吳珮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崴隆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叁萬貳仟叁佰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