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吳珮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崴隆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叁萬貳仟叁佰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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