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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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369號
原   告  林彥芳
       陳炳楠
       李紀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江映萱 律師
       陳柏宏 律師
被   告  許林志
訴訟代理人  許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表明是否依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之鑑定圖
變更訴之聲明,並提出臺中市○○區○○○段○○○○段000地
號土地之最新地籍謄本及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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