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53號
原   告  周俊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豐
林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7,7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2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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