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 陳謝素月
陳芳明 陳宏政 陳月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郭立偉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9,65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1,39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林雅莉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