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民國99年5月5日、99年6月5日、99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甲○○│台北北門郵局│41,960元│98年12月31日│E0000000│4個月│├──┼───┼──────┼───────┼──────┼────┼──────┤│002│甲○○│台北北門郵局│283,763元│99年1月20日│E0000000│5個月│├──┼───┼──────┼───────┼──────┼────┼──────┤│003│甲○○│台北北門郵局│110,000元│98年11月30日│E0000000│3個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