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76號聲請人環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省陸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76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聲請人│├──┼─────┼──────┼─────┼───────┼─────┼───────────┤│1│││99年2月1日│72,793元│AC0000000│環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亞洲化學股│第一商業銀行│99年2月6日│58,775元│AC0000000│環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3│ 廖正井 ││99年2月1日│65,496元│AC0000000│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4│││99年2月1日│73,423元│AC0000000│省陸貨運股份有限公司│├──┤│├─────┼───────┼─────┼───────────┤│5│││99年2月6日│72,557元│AC0000000│省陸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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