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07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FILAsiaHoldi
ngsPteL.法定代理人甲○○Jonat.代理人 李志珊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陳慧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1│股票│1│00000000│├──┼───────────────┼────┼──┼──┼────┤│002│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2│股票│1│1000│├──┼───────────────┼────┼──┼──┼────┤│003│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3│股票│1│1000│├──┼───────────────┼────┼──┼──┼────┤│004│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4│股票│1│1000│├──┼───────────────┼────┼──┼──┼────┤│005│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5│股票│1│1000│├──┼───────────────┼────┼──┼──┼────┤│006│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6│股票│1│1000│├──┼───────────────┼────┼──┼──┼────┤│007│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7│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