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6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書苑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62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期次│債券面額│息票│債券號碼│張數│未兌金額│││││(新臺幣)││││(新臺幣)│├──┼─────────┼─────┼─────┼───┼────────┼──┼─────┤│001│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3年第1期│100,000元│1期至│TCB9301D01037至│2│200,000元│││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期│TCB9301D0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