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賴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倩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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