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燕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燕杰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燕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編號1至2、編號3至4各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公布,修正後規定:「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本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並無前揭法條但書之適用,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其中附表編號3至4,均係發生在刑法第50條修正後,合先指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2等2罪、附表編號3至4等2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4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
3至4所載之刑,爰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資惠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10月15日│101年11月17日至101│102年05月26日││││年12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313號│第2228號│第1307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355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505│102年度簡字第292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03月29日│102年07月18日│102年07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355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505│102年度簡字第2926號││判決│││號│││├────┼──────────┼──────────┼──────────┤││判決│102年03月29日│102年08月20日│102年08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254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466││││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466││││判決││號││││├────┼──────────┼──────────┼──────────┤││判決│102年11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