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芳輝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7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芳輝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芳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10月19日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常情,面臨重罪追訴常有逃亡之可能,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重量重達4公斤,交易金額將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所為犯行造成毒品擴散危害相當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重大,有羈押之必要,諭知被告自107年10月19日起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將屆,本院於108年1月17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審酌本案已辯論終結,尚未宣判,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衡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重量達4公斤,收取之毒品價金逾百萬,顯非零星交易,所犯之罪刑非輕,且其行為造成毒品擴散,危害社會治安嚴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繼續羈押應合乎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108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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