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二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更二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遷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二字第0002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凃啟夫 律師被告高雄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許麗華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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