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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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債權人 劉孝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鍾文彬謝錦添 及其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因當事人欄中有關相對人「謝錦添及其繼承人」之記載矛盾且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之相對人為何?□謝錦添□謝錦添已死亡,為其繼承人。(若勾選此項,請聲請人自
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請聲請人勾選其中一項,供本院憑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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