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趙素堅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陸萬陸仟玖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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