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130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手續
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