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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