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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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原告 陳月英 被告 蔡慧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88 號裁定(107.06.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交易 字第 1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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