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 胡美晏
柳如芳 上列聲請人與 陳宏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陳報聲請狀所附之本票是否已向至債務人提示?若有,其具體提示日為何時(年、月、日)。
三、提出聲明所示之附表。
四、請確認債務人之地址係「豐作路」或「豊作路」?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