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 鄭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財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陳報相對人尚欠之金額為若干元。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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