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簡志郎 被告 莊詠淋
徐祥羽 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宗濡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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