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葉清友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102年度交字第38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3、4款、第237條之9第3項規定,就交通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依再審原告之提起再審之訴意旨,係就本院102年度交字第388號確定判決再審被告原處分即102年9月24日北警交計裁字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不服,則再審原告應於訴狀表明:「請求判決撤銷本院102年度交字第388號確定判決;及再審被告102年9月24日北警交計裁字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另應就「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予以表明, 庶符 上開法文規定,是再審原告訴狀並未確實載明上開所述,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命補正。
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共計二份)。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