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甲○○
丙○○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己○○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茂盛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庚○○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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