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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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吳得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4年10月31日│10,450元│AT0000000│││││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