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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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慧蓮被告林延樹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繳納保證金,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慧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延樹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黃慧蓮繳納現金2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楊文廣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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