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7號上訴人 曾香 被上訴人 林薏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4日依法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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