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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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判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判字第101號抗告人 張伊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0年2月22日所提出書狀,雖陳明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聲明異議,惟參酌抗告人於前開異議狀內有請求撤銷上揭駁回交付審判裁定之聲明,可認抗告人係就前述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而為抗告,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裁定駁回,乃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非法律上所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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