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七一號
上 訴 人 葉雯彬 即港都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
參萬捌仟柒佰元,折合銀元柒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新台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