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20號聲明人乙○○○
丙○○丁○○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拋棄繼承事件,茲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記載欄位內所有人之姓名及存歿,並提出該等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二、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存證信函影本、回執正本及受通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