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41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41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萬3031元,及其中新台幣6萬1771元自民
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18%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