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7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4,89
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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