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訴字第1028號上訴人 唐一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87年訴字第1028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87年10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87年11月6日送達當事人,並於87年12月3日確定,有辦案進行簿可佐(原卷因逾保存期限,業已銷毀)。上訴人於108年8月8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於法不合,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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