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莊傑選任辯護人駱建廷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莊傑於民國107年8月15日下午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2段行駛,行經347號而右轉欲進入好市多商場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告訴人 齊國慶 沿好市多商場前人行道(為私人鋪設,非道路)行走,被告仍貿然前行致其車輛碰撞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左側髖部股骨頸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本院卷附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