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3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36號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98年12月
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7頁)。而上訴人延至99年1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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