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7月7日警蘭偵字第9721026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 之愷 他命壹包(驗後餘重零點參玖零貳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時間:民國97年5月9日下午23時許。
(二)地點:在宜蘭縣境行駛之火車上廁所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97年5月10日上午7時45分許採尿送驗。
(二)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總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驗
 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
制紀錄。
(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五)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後餘重0.3902公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李明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