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97年7月1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誤寫之情形,原告聲請更正,爰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原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應更正為「遠銀國際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 李明威